返回顶部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事务公开 >> 收费公示 >> 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2024修订版)

作者: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来源: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发布日期:2024-01-11 阅读次数: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符合政策的涉企收费项目,实行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各项检验检测收费项目。

  三、编制依据

  (一)《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9〕34号);

  (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假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

  (四)《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10〕49号);

  (五)《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质技监计函〔2010〕677号);

  (六)《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七)《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收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黔价费〔2013〕30号);

  (八)《省质监局关于转发<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收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黔质技监计函〔2013〕69号);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2号);

  四、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严格清理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文号、发文时间等。清单编制完成后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增或调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动、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各项减免政策

  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涉及收费的文件精神,确保涉企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到位。各级部门和人员不得越权制定税收(包括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减免收费。

  1.以《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特种设备、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性收费》(黔价经2013-042)规定的项目及价格为收费基准。

  2.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的要求,对“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该设备检测检验任务,免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经检验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按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3.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办〔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假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财非税〔2010〕49号)、《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黔质技监计函〔2010〕6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2号)的要求,对“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所有中小学校舍工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征”。

  4.按《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的要求,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5.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收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黔价费〔2013〕30号)、《省质监局关于转发<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收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黔质技监计函〔2013〕69号)的要求,对经工商部门核定的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产品检验检测费、现场评审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检验检测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三)规范涉企收费流程管理

  院内各级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费,禁止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乱收费。所有收费最终由院财务统一管理,上缴省财政,纳入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如有政策发生变化,及时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上级部门的调整并发布,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四)检测检测收费公示

  主动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便于社会监督,保护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需及时更新公示。

 

  附件:1.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收费依据文件目录清单.xls

     2.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3.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经营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2024年1月2日   

ICP备案号:黔ICP备2021006777号-1 贵公网安备 52011302004660号

联系电话:0851-85603599 0851-85570323 地址:贵阳市白云区科教街698号国家质检中心D栋

版权所属©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技术支持: 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