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
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要借鉴1976年唐山地震后实施的建筑设施抗震加固、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的经验,发挥专业部门技术支撑优势,科学制订校舍安全标准,深入细致进行校舍排查鉴定,依法依规拟定工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做好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